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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教委、物价局、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文件精神,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使我省各类中职教育趋于规范、合理,现对我省中职学校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缴纳学费。学费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并逐渐达到按培养成本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不同专业类别确定最高限额(详见附表),在限额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在最高限额内报属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二、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化住宿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不包括备品)。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其住宿收费的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元。公寓化管理的认定,各校均统一按《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公寓化宿舍建设与管理暂行标准》认真组织自评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定。
四、省级重点专业、省部级重点校、国家级重点校收缴的各种学费标准,可在学费基础上标准分别上浮10%、15%和20%,以保护重点校及重点专业办学积极性。
五、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及宿费标准,可根据我省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加以调整。
六、按本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使用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因学费调整而减少教育专项资金,更不得以此抵拨正常教育经费。
七、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部门)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学费收取按学年或学期进行,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申请退学,可根据本年度在校学习时间退还当年相应学费。
九、本收费办法自二○○一级新生开始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中等专业(不含中师)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联〔1998〕2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规定一律废止。
十、本通知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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