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教委、人事局、计委、经贸委、工商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19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
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全面实施,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保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19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为指针,以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各项政策为依据,对全省目前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现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检查内容
依据国家和省发布的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按照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情况,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等,详见附件1)。
三、检查方法
采取市地劳动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按系统自查,省级部门按系统抽查,国家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通过核查文件、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市地按系统自查(8月底前)
各市地劳动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按照国家的通知要求和省的工作方案,按系统研究、布置和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各地要形成自查报告,按系统上报省主管级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查工作的部署及实施情况,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的相关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拟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好的做法或经验以及对加强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的建议等。
(二)省检查组按系统抽查(9月10日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分别派出检查组,按系统深入市地抽查,重点抽查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政策及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单位、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经费、90个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与发放、职业介绍机构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等内容。
(三)迎接部检查(9月11日—10月)
省检查组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各有关部门按系统形成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材料,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形成全省检查工作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六部委,并准备迎接国家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成立“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省教育厅等其它五个厅局、市地劳动局等六个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检查工作作为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制定有效办法,促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围绕本系统的目标任务,确定检查工作重点,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注意抓住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二)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升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社会的关注程度,扩大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汇总教育、工商等部门自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形成检查报告,于8月31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系统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于8月31日前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全省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项目
一、劳动预备制度
1.是否制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贯彻的效果如何。
2.年初是否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所辖区、县逐级进行目标分解、责任到人。
3.当地政府是否对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4.是否确定从事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定点单位,数量有多少,培训质量如何。
5.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历年累计总数、年平均培训数、占年新生劳动力的百分比。
6.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人数。
7.培训单位培训资金筹措情况、对学员收费情况。
8.培训单位是否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9.培训期限是否符合技术工种一般2年以上,非技术工种一般1年以上的标准。
10.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是否参加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是否颁发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证书、相应培训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11.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学习人员毕业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合格率、就业率各多少。
12.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单位是否将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学习人员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二、就业准入制度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3.制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执行情况。
14.考评员队伍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与鉴定质量、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机制情况。
15.各类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情况、历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累计人数、年均人数、占毕业生的百分比。
16.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数、持证率有多少。
17.工商部门是否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联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检验。
18.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持证上岗监督情况。
19.是否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培训、鉴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二)职业介绍机构
20.是否执行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否有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
21.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的显著位置张贴国家规定的90个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目录。
22.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无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23.是否有提供虚假信息行为。
24.是否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为。
25.是否超标准收费。
(三)用人单位
26.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每半年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编报空岗报告制度。
2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是否执行优先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原则。
28.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控制招用外埠、农村劳动力,特殊招用离退休人员是否经过同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批准。
29.用人单位招工时,被招用人员是否填报“招(聘)用人员个人登记表”,是否由用人单位报经同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批准。
30.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的90个技术工种须持证上岗人员时,被招用的人员职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
全省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曹 振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秦玉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 金济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孙万良
省教育厅正厅级巡视员
王福生
省人事厅副厅长
颜廷忠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盖鲁林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马文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
赵力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处长
王丽茹
省人事厅工资处处长
张志强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汪
浩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处长
周
平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处处长
陶孟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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