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行署)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处),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使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具备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突出职教特色,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专业技能考试)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考试办法
2002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往届生)职业技能鉴定和对口升高职仍按
省招考办去年有关文件(黑招考办中招字[2001]4号)精神,实行“3+2+技能”考试办法(详见省招考办2002年有关文件)。其中专业技能考试定为200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各100分),按实际分数汇入总分。
为了减轻考生的经济和精力负担,强化专业技能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今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仍联合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中职毕业生升高职院校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合并进行。
二、考试内容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使用的教材版本以及相关专业的能力结构指标体系命题。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内容,详见《黑
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2002年升学考试复习大纲》;专业技能考试仍按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的要求,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内容,详见《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2002年专业技能考试大纲》。
三、考试的组织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与组织分工
(一)考试时间
中职学校学生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每年进行两次。今年上半年5月15日—30日和下半年11月15
日—30日进行,从而保证每个中职学生在毕业前均能参加一次以上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
(二)组织分工
1.理论知识考试:由省负责命题、印卷、巡考、评卷和确认成绩;市(行署)负责考场设置,安排监考人员,组织考试。
2.操作技能考试:由省负责制定技能考试标准,并派有关人员对技能操作考场进行现场巡视和指导;市(行署)教育局负责设置考场、安排考务工作、组织评委和考生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各市(行署)教育局,要按有关要求和标准现场测定每个考生的成绩,并将所有考生成绩汇总,加盖市(行署)教育局公章后,于6月2日前上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技能考试基地。
五、考点与考场设置要求
今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在市(行署)所在地设置考点;以本市(行署)考生(包括农垦、森工、铁路和石油系统的考生)所涉及到的专业设置考场。考场必须设在符合鉴定
考试专业条件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详见《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2002年专业技能考核大纲 》)。
六、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及准考证说明
1.报名时间:2002年3月1日—30日和9月1日—30日,过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技能考试基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43号,电话:4547512,4547547 联系人:王连生)。
3.报名办法:由考生(包括往届生)所在学校组织,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里
。报名时须具备的材料:考生填写的《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1份;市(行署)汇总 填报的《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发证备案表》一式三份;考生近期同一底版的2寸
照片4张(审批表1张,上报时贴好,办准考证2张,职业资格证书1张);按省物价局黑价联字[2001]28号文件规定标准交鉴定费。
4.准考证说明:由省统一印制准考证,市(行署)统一办理。准考证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为黑龙江省代码23;第3、4位为市(行署)代码;第5、6位为专业代码;后4位为本地区专业考生顺序号(从0001开始)。
七、有关说明及要求
1.《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中规定今后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因此,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
鉴定考试,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必要工作。
2.从今年开始,教育厅将实施《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评估与管理办法》。该办法所列检测、评估指标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学生的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我们将各校学生参加考试的平均成绩,同时作为评估指标中的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考试。学生没有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在这一项的评价得分将被视为零分,直接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检测、评估排位名次。
3.各类中职学校(包括中专、职高、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社会考生,必须统一参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共同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所获得的成绩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在证书上加盖“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技能考试专用章”方能作为中职升高职的有效成绩,以前劳动和教育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并发放的证书,不能作为学生中职升高职的成绩。
4.鉴于以上情况,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发动、努力组织好这次考试工作。
附件:
1.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
2.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人数汇总表;
3.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4.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发证备案表;
5.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考试大纲(另发);
6.专业代码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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