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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1997]36号)
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用型、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双证制和多证制活动,为学生毕业后创造更多的上岗就业机会,省教委与省劳动厅决定从1999年开始,在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劳动力市场对中等技术人才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上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化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及准备上岗人员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和资格考评的活动,各学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素质和上岗人员质量。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在籍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学生完成专业课学习任务,掌握了相应专业的应知理论常识和应会的操作技能之后,在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省教委、省劳动厅共同主持考评工作。省教委负责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省劳动厅负责鉴定和签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出国工人
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精神,它也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工种)能源、原材料消耗及考试形式,收费标准可分为A、B、C三类,工农林医等科类消耗较大的为A类,工农林医等科类消耗较小的为B类,经济管理类为C类,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考试级别 A类 B类
C类
初级工 70
50
40
中级工 90
70
60
高级工 120
100
80
各主管厅局和学校应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积极宣传和组织学生参加本项活动。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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