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36号)文件精神,激励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中等专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和发展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事业,促进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基本条件、教材建设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均属评审范围。评审的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专业性研究课题或论文,暂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加强学生德育工作,改革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教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二)根据培养目标、教育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三)研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探索试验新的教学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四)在强化教学管理、编制教学文件、组织实施教改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推行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活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五)推行“产、教、研”结合,实施专业办产业、产业促专业,开展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方面的科研成果或论文。
(六)在实施实践教学,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与考核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七)反映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八)有关学生管理、图书馆管理、总务后勤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九)其它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二、评审标准
(一)获得省级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或论文,必须是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内,某一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成绩显著,有一定示范作用、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及论文分设三个等级。
一等奖:符合评选范围,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符合评选范围,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符合评选范围,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或独特见解,在某个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获得以上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专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尽职尽责,能够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教辅人员及管理干部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三、奖励标准与办法
(一)标准
研究成果奖: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600元;
三等奖300元。
优秀论文奖: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
(二)奖励办法
获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及论文奖的项目,由省教委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申报
(一)凡申请参加评审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必须填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及论文奖申报表》,由学校推荐申报。
(二)凡申请参加评审的研究成果,必须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确立课题,提交课题研究方案并上报省教委备案。课题完成后,由学校组织五人以上专家组评审鉴定。
(三)论文申报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由学校或省中专教研会各专业、学科委员会筛选后统一上报。
(四)研究成果及论文申报者需缴纳成果或论文评审费。研究成果每项评审费150元;论文评审费每篇50元。评审费由申报者缴纳。
(五)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及论文必须是近两年内完成的;凡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上单位评审奖励的研究成果及论文,不再申报本项奖励。
(六)本省作者同外省作者合作或中专系统内作者与外系统作者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必须是本省作者或中专系统内的作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执笔人。
(七)每次评审每人只允许申报一项成果或一篇论文;申报工作要严守时间,逾期不报者不予评审。
(八)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及论文奖申报表;
2、反映研究成果的总结;
3、成果鉴定材料(鉴定专家需5人以上)。
以上材料(包括申报论文)要求一式三份。
五、评审工作
(一)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省教委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三)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公正审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评奖资格。
(四)入选的研究成果或论文,记入主要完成者的考绩档案,作为省级研究成果及论文对待。为做好此次奖励的评审工作,将成立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及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结果由省教委、省人事厅批准公布。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委职教处。
附:《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及论文奖申报表》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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