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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通知

黑教联[2001]72号


各市(地)人大常委会(地区工委),教委,有关厅(局)教育局(处),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0月25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认真学习、更好地实施《条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我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加强学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把《条例》的主要内容宣传到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增强全社会依法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识,在社会上营造人人支持、关心、督促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作学习、宣传《条例》的表率,组织本部门的同志和本校师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增强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抓紧制定与《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教育、劳动、财政等行政部门及学校,要结合本部门、本校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条例》的意见或办法。特别要对就业准入、经费投入、职业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等重点内容,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与办法。
    三、充分发挥条例的保障作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自身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依法抵制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切实使《条例》起到保障职业教育发展,惩治干扰和影响职业教育发展行为的作用。
    四、要加强对实施《条例》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的实施列为重要的执法监督范畴,定期检查各级政府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实施中的问题,不断推动职业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