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行署)教委、有关厅局教育处(局),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要求,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重要意义
试行学分制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职业学校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人发展需要的开放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试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体现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调整专业结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有利于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与衔接,促进全社会的学习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充分调动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每一个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人学有所得,学有所长;有利于推动职业学校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一切为了学生学好职业技能,一切为了学生劳动就业打基础,从而增强办学活力和吸引力。为此,从2001年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逐步试行学分制,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立即着手试行学分制的准备工作,同时各校要将试行学分制的教学计划和专业报市(行署)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二、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1、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保证试行学分制学校之间的协作,凡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和专业,必须以教育部统编的80个重点专业教学计划和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为依据,制定本校本专业实施性学分制教学计划。
2、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文化课与专业课的课时比例一般为4∶6左右;专业课程中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比例为各50%;计划中要安排1学期——1学年的生产实习或顶岗实践。为保证学生选课的机动性,教学计划中周学时一般不应突破28学时。
3、改革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可采用课程综合化模式、模块或文化课平台、专业大类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教学模式等,努力实现课程的综合化、模块化和层次化。
4、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可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类。三类课的参照学时比例为7∶2∶1。
(1)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课、主干专业课、专业实训课等。
(2)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有关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3)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个人素质、提高岗位适应能力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设置要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
三、学分设置与管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各课程的学分主要依据教学计划中规定该门课程的教学时数确定,一般课程以16—18学时为1学分。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用周则1周为1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1周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1学分,小数点后1位数采取4舍5入的方法计算。
2、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现行的三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现行的四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应少于220学分。
3、实施性学分制教学计划中,每学期学分设置控制在30学分以内。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80%。
4、每门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值一般不应高于2学分。每个学生在同一学期内选修任意选修课不得超过两门。
5、学生课堂出勤未满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生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学分。
6、奖励学分:学生通过有效部门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学生参加国际、全国、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并获得名次和奖励者可获奖励学分;学生参加省、市(地)统考获得优异成绩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的级别和奖励学分值由各校在学分制实施细则中规定。
四、课程考核与学分记载
1、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在该学期结束时均由学校统一设置考试或考核。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本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记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时,统一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3、学校建立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核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也可组织地域性的或行业系统的联考或统考。
4、部分难度较大,某些学生难以达到统一计划要求的文化课和个别专业课,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分层次教学、分层次考核。A类考核合格者获得规定标准学分;B类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学分的80%记学分。B类考核成绩需要换算为A类考核成绩时,采用如下公式:换算后成绩=60+(X-60)×0.5(其中X为B类考核实际成绩)。
5、学生修习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可以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6、学生在学期末所获得的学分,由教务部门统一记录于学生学习成绩册中,待学生毕业时统一转入学生档案。
五、重修、改修、免修、学分互认和弹性学制
1、学生修习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本门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学生在修习课程时缺课超过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的1/3以上者必须重修本门课程。重修和改修课程,学生必须重新缴纳重修、改修课程的学费(因长期病假未修足学时者除外)。
2、学生在入校前已经具备了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的学历或结业课程,可以免修相同或相近课程,并按本校规定赋予学分。学生在本校开课之前已经获得大专或自考课程单科结业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本校该门课程,并按本校规定赋予学分。学生在本校或从其他类型学校转学或调换专业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学生在本校修完第一专业、开始选学第二专业时,已获取学分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学生在工学交替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在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补修,已获得结业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3、建立校际之间、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之间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互相承认的协作机制。鼓励学校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互派学生修习对方优势课程,并承认其学分。无条件开设某门课程的学校以把学生送往协作学校修习某门课程(含实践课)并承认其学分。学生在社会有效机构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承认其学分。
4、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修够总学分80%以上或完成二年学业的中职学校优秀学生可以提前参加高等职业学校升学考试,也可自愿选修第二专业。选修第二专业成绩合格者,报省、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难以修满学分的学生,允许其重修或改修课程,但延长学习的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5、学生年满16周岁,在校学习了一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先就业、创业,离校实行工学交替,经过一段时间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函授学习,或参加社会自考和社会组织技能等级考核等,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相应课程的学分。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六、入学、毕业与结业
1、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也可免试录取持有国家认可的初中以上毕业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或滚动招生。
2、学生入学后应统一注册登记,学校要在两个月内将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上报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试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学生注册登记可暂不写专业名称,待学生学习期间,专业定向后补报备案。
3、学生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
4、学生在修习期满后,未能按教学计划规定取得总学分数,但已获学分超过总学分的9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通过在校或离校补修,补够学分后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学生平时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参加工作两年后,持单位鉴定,表现良好者可换取毕业证书。学生修满,未能获取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者,不能毕业和结业。可留校重修,按学生重修时间重新收取学费。重修补够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
七、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1、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是一项新生事物。这必将给学校原有的封闭式的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制度带来很大的冲击,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必然要改革,进而建立全新的开放型的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为此,各市(行署)教委及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试行学分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开展学分制工作的方案,不断总结经验,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各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本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树立全新的职业教育观念,建立与学分制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实验实习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学校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进程,以适应试行学分的需要。
3、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要从深化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加强对学分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本原则意见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学校)。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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