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行署)教委、有关厅(局)及企业教育处(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精神,现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各学校必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教育部将制订重点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对已经在校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也可按本《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进行调整应经省教育厅职成处审核、备案。
省教育厅明年将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制定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黑龙江省教育厅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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