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行署)教委,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处(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现将《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学校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校按照《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要求》《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考核方案编写说明》,重新制定本校各专业设置标准,使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附件: 一、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要求;
三、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考核方案编写说明;
四、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 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特别是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满足各地、各行业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需要。
(二)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专业或设置专门化,通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确需增设新专业的,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达到一定标准,可申报省级重点专业和国家重点专业。
二、 专业设置标准
(一)社会需求
新设专业应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应具有职业涵盖范围较广,毕业生就业面宽,就业率高等特点;同时,经学校调查论证,确实反映社会对该专业有比较稳定的人才需求,生源比较稳定,每届招生人数不少于30人。与我省或地方支柱产业和产值增幅较大产业相关的专业优先设置。
(二)教学文件及教材
1、具有符合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符合能力本位要求的教学计划,包括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规范、完备的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定明确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课程设置要体现综合化要求。试行学分制的专业要有完整的学分体系(见附件《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要求》)。
2、具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全部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必须反映能力体系的基本要求,阐述本门课程的性质任务;依据岗位需求确定教学内容、实训内容和实训方法。实训大纲要与理论授课大纲一样详实、具体,且有操作性;实训课学时比例一定要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
3、制定出本专业完备的实践技能考核标准。考核安排能体现能力体系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做到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含分值分布)、评分方法、考核时间五明确(见附件《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考核方案编写说明》)
4、主干课程具有反映当代先进科学技术、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职业岗位需求的教材。
(三)教师队伍
1、有与本专业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学历达标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专业教师数量(含外聘教师)应按师生比1∶20左右配备。
2、教师要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具备使用或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
3、专业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应具有本专业实践经历两年以上或取得双师证、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省级专业技能操作能手等。
4、专任教师职称要求中、高级达到60%,其中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20%。
(四)实验、实习、实训设施
1、有设施齐备、设置规范的主干专业课实验室,每专业至少一个。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自开率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90%以上。配备与信息网联通的计算机室,具有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远程教育的设施条件;每个专业的主干专业课至少有两个以上课件。
2、校内有能提供一个教学班模拟实习或实训的基地,设备较齐全、先进,实习和实训自开率达到教学大纳规定的80%以上。
3、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采用联合实体,协议合作、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设立。有条件的学校可自己独立设置实习、实训基地,规模至少能接纳一个教学班。
(五)图书资料
1、专业图书,学校图书馆藏书中应有本专业学生每生20册数量的专业图书。
2、有统一供教师使用的专业资料室,订阅本专业期刊报纸20种以上。
(六)教学管理
1、选择适合本专业特点的教学模式,并有实施方案。
2、具有确保专业培养目标实现的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试行学分制的专业应有学分制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七)省级重点专业除达到上述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与当地支柱产业密切相关,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推动作用的骨干专业。
2、该专业必须连续招生达到4年以上,在校生规模最低达到120人,社会有稳定需求。
3、具备满足该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该专业至少有1名省级学术(科)带头人或省级教学能手。
4、必须具备满足该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实验开出率达100%,其中骨干专业课实验室在全省同类专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且至少有一个实验室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5、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以上,并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欢迎。
三、专业设置的职责分工、申报与审批
(一)职责分工与审批
1、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结构进行宏观统筹和管理,以及省级以上重点专业和《目录》外专业的审批。
2、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核和管理,以及《目录》内专业的审批,并对专业设置、布局结构提出意见。
3、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目录》内按照专业设置标准要求可自行增设或调整与学校主干专业相近的专业,当年招生前将申报材料报市(行署)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报材料符合专业设置标准要求的方可招生。
(二)申报材料
1、学校应以文件形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2、附专业论证报告,包括专业设置标准要求的各项内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专业技能考核方案、教师登记表、实验实训设施登记表);
3、涉及专业调整的,应说明调整原因及具体调整情况。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或调整专业,根据专业设置职责分工,由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提出申请,省或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该专业布局结构情况进行审核申报或审批。
2、申办《目录》内新专业的学校应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凡在《目录》范围外,增设新专业(或专门化)的,需由学校向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关于设置新专业的论证报告,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试办,并报教育部备案。
3、省、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每年审批一次。学校应将申报材料于上一年10月底前报所在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1月底前由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的学生变动专业,由学校自主决定,在一年半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在毕业证验印时以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材料为依据;其它职业学校的学生变动专业,报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省级重点专业,可按专业设置标准要求经所在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随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四、监督与检查
(一)省教育厅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省级重点专业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省教育厅对中等职业学校备案的专业,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视具体情况,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三)对未经省、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一律撤销该专业设置,停止招生,不予发放学生毕业证书。
(四)省教育厅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发现有达不到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省级重点专业资格及其相关待遇。
五、附则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部,农、林广播电视学校及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分校、办学点、工作站(包括普通高校举起办的中专、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要求
一、编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结合本省、本地区中职教育的特点,在能力本位教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
二、编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要坚持以全面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养为目标,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和立业创业本领相结合;坚持产教结合原则,给学生创造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考核的条件;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把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区域经济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有机地融合起来。
三、编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框架:
(一)招生对象与学制
(二)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
(三)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的基本要求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五)教学活动及全学程时间分配
(六)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七)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八)成绩考核与技能考核
四、编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与要求
(一)招生对象与学制
1、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同时可以招收有同等学力的青年,未修完高中阶段教育者和复员退役人员。
2、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学制为3年,特殊专业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可在2—6年内完成学业。
(二)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
1、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中等应用型人才及劳动者。
2、业务范围要说明本专业毕业生的从业岗位和所涉及到的职业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主要应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即可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就业、也可在民营、个体企、事业单位从业,要鼓励学生自主创业、指出自主创业的方向。
(三)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
1、知识结构要分为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通用知识包含语文、数学、外语等普通文化课知识也包含德育、体育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即要为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服务,也要为学生学习后续专业课以及今后的自身发展奠定基础。
专业知识:即要掌握主干专业应知的理论、生产常识,也要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和为拓宽业务范围服务的相关知识。
确定知识结构要贯彻少而精原则、贯彻知识先进性和适用性原则,要注意与教学模式改革、与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相一致。
2、能力结构要分为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两部分。
基本能力指毕业生适应职业岗位所应具备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数值计算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以及在社会交往中的精神气质和公关能力等。
专业能力要紧密结合毕业生的应职岗位和专业从业范围,围绕主干专业课确定操作能力的培养项目和标准。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课程设置分为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学实习、综合实习)两大类。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必修文化课、必修专业课、限制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技能实训课等五大类。(参照《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
每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求应紧扣职业岗位需要简洁明了的叙述,使教师了解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与要求。
(五)教学活动及全学程时间分配
1、3年学制全学程按150周左右安排;4年学制全学程按200周左右安排。
2、教学周应占全学程的50%左右;实训、实习(含毕业实习、岗前实训)应占全学程的20%左右;入学教育(军训)、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学期与毕业考试、劳动与机动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寒暑假控制在全学程的15%左右。
3、教学计划中应做出全学程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校历)
(六)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
1、课程门类不宜过多,应控制在20—25门课之间。学分制教学计划,修满学分的课程门类也应控制在20—25门之间。
2、3年制教学计划总学时应在3100—3500学时之间;4年制教学计划,总学时应在4000—4300学时之间。
3、课时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的比例一般应为4∶6;理论课教学时数中,实验课、作业课、讨论课应占本门课程总学时的30%;毕业实习及岗前实训应集中安排一学期。这样使全学程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基本达到1∶1。
4、学时一般应在28—30学时为宜,学分制教学计划周学时一般不要超过28学时,以保证学生选课的空间。
5、学分制教学计划的课时比例参照《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6、教学计划中应编制《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表》。
(七)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教学计划中应简单扼要的说明组织教学活动的关键问题,以及教学活动中的重要规定。如教学模式的选择与实施;毕业实习、岗前实训等大型实践活动的组织方法及要求;决定学生毕业资格的重要事项(学习成绩、技能考核项目与等级等);试行学分制教学计划中的学分交替、学分互认、学分奖励、工学交替等重要事项。还有其他有关教学活动及需要教师和学生了解的重要规定等。
(八)成绩考核与技能考核
1、教学计划中应明确规定考试和考查课程,并说明该门课程考试考查的时间。也可在《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表》中统一体现。
2、技能考核项目、合格等级、考核方式要有明确规定。在教学计划中编制《技能等级考核与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表》。
附件三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考核方案编写说明
一、专业技能考核方案要依据本专业执行性教学计划来编写。
二、编写专业技能考核方案必须贯彻能力本位教学思想,紧密结合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本着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制定本专业的能力教学体系。
三、专业技能考核方案应包含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专业能力和毕业后上岗所需的职业岗位能力等内容,形成本专业的能力教学体系。
基本能力是指学生适应职业岗位所应具备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数值计算能力、职业外语简单会话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社交中的精神气质和公关能力等。
专业能力是指本专业业务范围所要求具备的专业操作能力。
职业岗位能力是指毕业生上岗前应必备的职业资格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等。如会计资格证书、护士岗位证书、驾驶证、各种工种等级证等等。
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考核要随教学过程课程进度在校内进行,职业岗位证书应在学生学习到一定阶段,组织参加社会有关技能考核鉴定时进行。但上述内容均应体现在专业技能考核方案中。
四、编写专业技能考核方案必须做到五明确:即考核项目明确、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含分值分布)明确,考核及评分方法明确、考核时间明确。
五、编写专业技能考核方案时,除说明部分用文字叙述外,具体方案均采用图表式方法编制。
六、专业技能考核方案应采用标准化考核评价方法。凡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都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考评,学校不再进行补充修改。凡是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项目,一律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参照职业岗位实际情况确定考评的深广度和难易度。
七、评分办法:凡由国家或行业考核的项目,以获得国家或行业的等级证书为依据评定成绩。凡由学校组织的鉴定或考评均由学校制定评分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方案中规定的必考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都不准毕业。单项技能达不到合格标准,必须重做重测,直到合格为止。
八、考核方式:除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技能考核之外,凡由学校组织考评的技能项目一般不进行笔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应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
1、现场实际操作:要求学生使用规定的工具或仪器,按动作程序要求现场操作,并取得操作结果。成绩评定时重点看结果,也要看动作的熟练程度,要领的掌握、操作使用的时间等。
2、摸拟操作:要求学生在摸拟现场进行仿真操作。成绩评定与现场实际操作相同。
3、成果评价:要求学生利用给定的资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做一定数量的作品或成果。成绩评定依据作品成果的质量、数量、使用时间确定。
4、实物识别:在规定时间内,识别出规定数量的物种标本或样品,并能说明其特点、性能、运动原理或生长规律,作用或用途。成绩评定依照识别和说明的正确程度及数量确定。
5、案例分析: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给定的案例材料做出分析和评价,写出分析报告。成绩评定依据分析报告的质量,分析评价的正确程度确定。
6、档案考核:就某个特定的考核项目,在学生开始考核时建立考核档案。按每个子项表现出的能力水平逐个积累,记入档案。考核结束后依照档案资料,做出该项目能力等级水平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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